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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儿园收取伙食费、交通接送费等服务性收费有何规定?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8

答: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前教育机构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交通接送服务的,可以按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儿童退学或请假次日起按日计算伙食费的退费数额,并每月向家长公布儿童伙食费账目,按月结转,学期末退还余款,不得克扣、侵占。交通接送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在每学期末向家长公布,按学期结算,多退少补。根据深圳市发改委、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指引>的通知》(深发改〔2019〕243号)规定,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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