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8业务指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仅适用于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说明:在填写“经营场所”一栏时,应填报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和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申请人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填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 ;
说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个体户的才需提交此表。
3.承诺书(适用个体户);
4.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1)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2)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6.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该项证明由申请人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
7. 使用经常居住地(非身份证地址)作为住所登记且经营场所是网络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交居住证或《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使用托管地址为经营场所,或者传统线下登记的,经营场所不得登记为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人无需提交居住证;
8.名称相关材料;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注:
1.第5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2. 经营者的登记照统一贴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中,《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无需重复贴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