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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指南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8

办理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交变更后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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