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指南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8登记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加盖公章)。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