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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22-03-19

答:《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 (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4)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5)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6)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 (7)过期、失效、变质的; (8)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 (9)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10)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11)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12)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13)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冒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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